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中卫市本级和驻卫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39个)
1.中卫市国家保密局
2.中卫市档案局
3.中卫市密码管理局
4.中卫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中卫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中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7.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中卫市教育局
9.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10.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中卫市公安局
12.中卫市民政局
13.中卫市司法局
14.中卫市财政局
15.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中卫市林业和草原局)
17.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18.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20.中卫市水务局
21.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22.中卫市商务局
23.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中卫市文物局)
24.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5.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6.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7.中卫市审计局
28.中卫市统计局
29.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知识产权局)
30.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31.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2.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中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3.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34.中卫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35.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6.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市工业园区分局
37.中卫市林木检疫站
38.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39.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中央、自治区驻卫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8个)
1.中卫海关
2.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
3.中卫市气象局
4.中卫市邮政管理局
5.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
7.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
8.中卫市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中卫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六)对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单位,请广大企业或个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投诉举报。
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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