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骨康堂养生中心(经营者:王伟):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卫卫医罚〔202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卫卫医催〔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并履行下列义务: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缴至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卫分行,账号:29389001040007733)。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梅霞 联系电话:0955-7060307
联系地址: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卫市卫生监督所三楼稽查科)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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