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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公布中卫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25-08-22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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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审查,在原有执法主体的基础上需要在中央、自治区驻卫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中,增加执法主体名称为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的部门,现予以公布。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审定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开。



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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