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市新闻传媒集团起草了《中卫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中卫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
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卫政府法制连线网(http://www.nxzw.gov.cn/fazhi.htm),对办法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政通东路5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zwfzb2010@163.com。
四、将意见建议发传真至(0955)7068895。
附件:《中卫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中卫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公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特色风貌,编制城市户外广告在各区域的布局以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广告的政治性、导向等内容审核,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合法性的审核登记和资格审查;市城市管理局为公共户外广告位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城市公用设施等形成的户外广告位资源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由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中卫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开发、负责经营。
第八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广告资源须全部移交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统一经营。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广告资源移交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后对原产权单位的宣传数量不低于移交前,质量高于移交前。
第九条 对没有市场化的、未获审批而建设或有审批手续已经到期的私企占有的户外公共广告一律限期拆除,将广告位收回交由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整体经营;对已经市场化的、获得审批而建设的私企户外公共广告位到期后不再续批,由政府统一收回广告位交由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整体经营。
第十条 政府新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公交站亭(牌)、路铭牌等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交由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统一经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画面必须健康、清晰、美观。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灯饰。
第十四条 城市公用设施等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在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彩旗、道旗广告;
(二)布幅、条幅、横幅广告;
(三)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四)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
(五)利用临街建筑物的楼顶、窗户、阳台、墙面悬挂、张帖各类广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三章 维护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经营的公共广告位,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及时整改,并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章 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发挥户外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公益广告发布要占公共广告资源的20%以上。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委宣传部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政府指定经营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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