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中卫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2018-12-07 来源:市民政局
字号: | 打印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中卫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2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中卫市民政局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卫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605514970@qq.com。

三、将意见发传真至0955-7982677。


附件:《中卫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卫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7日         



 


中卫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中卫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家庭主责、政府救助;

(二)自愿受助;

(三)属地管理、普遍覆盖;

第三条 救助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卫生部门统计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有资质的定点精神病医院专科医师确诊、评估,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经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卫计部门和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在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均可申请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日包干基数标准为每床日107元。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协议治疗费用不得超过市定的救助治疗包干标准,各定点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适当下浮。救助治疗包干标准依据实际适时调整。

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治疗精神病及在住院期内实施医学治疗以外其他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下列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照《中卫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予以救助。救助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定期直接结算。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2、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支付的费用;
  3、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超出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精神障碍患者未经批准住院或虽经批准但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对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按照每人每天15元生活标准进行生活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对洗涮用品、服装等一次性生活用品进行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以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补贴。

第五条  不予救助情形

(一)其法定监护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材料提供不齐全且经告知仍不补充完善的;
  (二)监护人不配合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监护人不愿签署《××县(区)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院住院救助治疗协议书》的;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五)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

第六条 救助程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特困供养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监护人向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有资质的或定点精神病院出具的风险评估证明以及病史资料、社保卡以及3张1寸免冠照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住院治疗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县(区)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院住院救助治疗协议书》、《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卫计部门、社保部门和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监护人凭《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送被监护人到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二) 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乡镇(街道)民生中心(办)口头请示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先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非自愿住院医疗,然后再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三)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一个疗程(3-6个月)。治疗一个疗程后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须由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延长住院救助治疗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住院救助治疗,由定点医院通知监护人及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明显好转或基本治愈,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正当理由要求出院的;
  (三)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突患其他严重疾病必须转院治疗的;
  (四)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经定点医院认定强制收治不当的;
  (五)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不配合办理申请手续或提出强制收治不当发生争议的;
  (六)因户籍迁移,不再具有中卫市常住户籍的。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定点医院诊断后办理出院的,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监护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监护人领回;督促无效未领回的,超期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监护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催缴。

第七条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并列入当年县(区)财政预算。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中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等业务。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县(区)财政据实追加;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定期报社保部门和县(区)民政部门,由社保部门和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救助金额,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八条 医疗救助管理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对符合列管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管控方案,协助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工作。

(三)卫计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确定、精神病人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和巡诊服务点的指导、管理,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调解。对具有中卫市户籍且没有办理医保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全面排查,全部纳入医保范围。

(四)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卫计部门排查出没有办理医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保所发生的费用,中宁、海原县由两县财政各自承担,沙坡头区由市财政按照特殊人群缴费补贴补助。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就医管理,切实保障精神病人(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协调定点医院与社保局的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工作。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人民调解。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八)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精神病人残疾的预防和康复指导,引导精神病人残疾者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精神病定点医院为本市住院的城乡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常规检测和治疗;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有效控制病情,治疗效果显著改善。

   第九条 监督管理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和定点医院落实责任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民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将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办事程序、救助对象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救助意见,或者对不符合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违规签署同意救助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
  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责令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其他问题说明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外地流浪在中卫市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与《中卫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