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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卫市市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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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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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切实解决市区群众在街道、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堂),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播放哀乐、噪声扰民、影响市容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我局制定了《中卫市市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目前形成了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请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于3月31日前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单位:中卫市民政局

联 系 人:张建斌          电  话:7063015

电子邮箱:1027852019@qq.com



中卫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8日       



中卫市市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卫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大道以东,宁钢大道以西,包兰铁路以南,滨河大道以北范围内为本办法所称市区,该区域内的殡葬治丧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鼓励丧属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进行治丧活动。禁止在市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堂)、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焚烧冥币及游街送葬、高音播放吹奏哀乐、燃放烟花爆竹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第四条 市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建立“殡葬服务热线”,免费为市区内市民治丧提供遗体接运、停尸、火化、骨灰存放(生态散撒)“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市区内居民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举办治丧活动,遗体火化的补助2480元[含遗体接运费、停尸费(3天)、火化费、骨灰存放费(3年)或生态散撒费];遗体埋入公墓的补助1740元[含遗体接运费、停尸费(3天)],资金由市财政核拨服务单位。

第六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的党员、干部职工以及广大共青团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治丧或参与游街送葬活动。

第七条  禁止非法制造、销售迷信用品和在市区出租(借)殡棺、殡葬帐篷。

第八条  除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外,禁止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加强殡葬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动员本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支持配合规范管理市区殡葬治丧活动。

第十条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辖区内殡葬服务设施,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便捷、高效、规范的服务响应机制,做到“全年无公休日、全天24小时服务、接到电话1小时内到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丧属不同层次丧事需求。

第十二条  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发现丧属在市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堂)、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焚烧冥币等违规治丧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丧属在市区街道、居民小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堂)、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焚烧冥币等违规治丧行为,要立即进入现场,对丧属进行劝阻,责令其拆除搭建的棚(堂),对执意进行违规治丧活动的,及时进行摄像取证,为依法查处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殡葬治丧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煽动闹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游街送葬、高音播放吹奏哀乐、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负责加开市区至市殡仪馆公共交通,为群众进馆治丧提供交通方便。

第十六条  宗教局负责对阴阳(正一派道士)的教育管理。阴阳从事殡葬活动必须遵守殡葬法规,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宣传国家殡葬法规、政策,曝光违规参与治丧活动的公务车辆和反面案例,报道规范管理市区殡葬治丧活动中的先进典型。

第十八条  纪委、监委负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规在市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堂)、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焚烧冥币,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规进行殡葬治丧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煽动闹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游街送葬、高音播放吹奏哀乐、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卫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迷信用品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迷信用品和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殡葬管理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丧属治丧活动中刁难死者家属,索取财物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宁县、海原县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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