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弥补政府独立决策理性不足问题,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中卫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可在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期间,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中卫市沙坡头区利民街3号中卫市司法局法治监督科607室。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wsyfzs@163.com(法治监督科邮箱)
(请在信封或邮件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同时提供联系人姓名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联系人:王 晶 任阳阳 0955-8592340(传真)
中卫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行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常态化,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规则;国家、自治区对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规则,在市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就拟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及其他因素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的专业性论证评估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 原则任务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的原则。决策咨询论证务求信息准确,调研方法科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论证成本。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准性、实用性的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本着高层次、跨部门、跨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原则,成员覆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领域,主要由本地区专业人才、市级以上专家、高校机构人员组成。主要工作任务是根据市政府需要,对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对本市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超前谋划和前瞻研究。对事关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对各级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主要职责包括:
(一)服务和管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
(二)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的下达落实;
(三)负责专家的聘任和调整,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与专家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和沟通;
(五)组织专家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发送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等;
(六)跟踪决策咨询论证进程,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沟通等服务,保障决策咨询论证任务的按时完成;
(七)为专家提供可公开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八)做好决策咨询论证成果的归档及反馈工作;
(九)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业务交流活动,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决策咨询论证水平;
(十)围绕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
(十一)组织专家对市、县(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方式程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方式包括:
(一)专家个人论证;
(二)专家小组论证;
(三)集体论证;
(四)函审咨询论证。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商请市政府办公室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办理决策咨询论证任务的工作流程:
立项受理(市政府交办或部门、单位申报)一下达任务一组织论证一协调催办一形成意见一反馈情况一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论证和专家小组论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专家组;
(三)专家组自主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长,共同开展论证;(四)专家组形成整体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专家个人论证和函审咨询论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相关领域的专家,保证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
(二)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咨询论证专家个人;
(三)咨询论证专家个人独立开展论证;
(四)咨询论证专家形成各自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市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应当按规定的类别选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选定的专家应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专家时,应当注重专业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
第十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全面论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能耗双控、碳达峰和碳中和、生产安全、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方案等,须提前3—10个工作日提供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咨询论证,并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咨询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意见报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咨询论证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积极采纳;对未采纳的咨询论证意见,应当及时与专家沟通协商。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咨询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并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经市政府批准聘任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参加咨询论证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统一重新聘任。对符合条件、积极参加决策咨询论证活动、认真履行职责、贡献较大的上一届专家优先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调整变化,届中可适当增补专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对不能履行职责、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家,可随时调整。对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按程序报批后,解除聘任关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或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的;
(三)因工作调离本市、岗位变动、离任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提出明显错误的咨询论证意见或存在严重咨询论证失信行为的;
(五)未经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和决策机关同意,泄露咨询论证项目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考核不合格的;
(八)一年内累计3次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或者累计3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的;
(九)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保障。经费具体管理和使用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活动,确保咨询论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专家咨询论证成果予以使用和保护。优秀专家和咨询论证成果的评审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的作用,完善专家选聘和管理制度,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市政府聘任的参与全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的遴选聘任、权利职责、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聘任、解聘、专家抽(选)取、监督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需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活动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专家聘任解聘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分组建设管理,分为工业能源组、社会民生组、生态环境组、城乡规划建设组、农业农村组、旅游文化教育发展组、医疗卫生组。
第七条 聘任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高,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相应资格认证;
(三)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科学、独立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五)身体状况良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且无咨询论证失信行为;
(七)无其他影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选聘专家的原则:
(一)选聘专家要从本市发展大局考虑,从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需要出发。专家选聘要各领域兼顾,专业结构合理。
(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研究能力,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党政部门的专家型领导干部。
(三)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在本专业、本学科有较大影响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四)具有开拓精神和经营才能,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著名企业家。
第九条 选聘专家的程序:
(一)遵循部门(单位)推荐、个人自愿、择优遴选的原则,由各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推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临时增补的专家,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聘名单,由拟聘专家所在单位正式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对决定聘任的专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对经初步审定的拟聘专家名单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聘任专家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拟聘任专家本人。
第十一条 聘任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或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的;
(三)因工作调离本市、岗位变动、离任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
(五)提出明显错误的咨询论证意见或存在严重咨询论证失信行为的;
(六)未经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和决策机关同意,泄露咨询论证项目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八)考核不合格的;
(九)一年内累计3次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或者累计3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抽(选)取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咨询论证事项涉及领域,随机抽取擅长该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专家本人与提出申请咨询论证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咨询论证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2.提出申请咨询论证部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3.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咨询论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应当按规定的类别选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选定的专家应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专家时,应当注重专业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咨询论证工作要求的,根据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以外的市内外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四章 专家权利职责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有关的档案资料;
(二)独立发表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干预;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擅长领域的咨询论证活动;
(五)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六)依法依规获取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二)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行预测和研究,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市各领域重点、难点、热点或突发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意见和建议;
(四)对我市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课题、工作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提供可行性方案和科学依据;
(五)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或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六)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组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其他参与咨询论证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准时参加咨询论证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请假;
(二)签订诚信承诺书,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遇到法定回避或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职业道德,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五)不得以市政府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对专家抽(选)取、咨询论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条 咨询论证活动结束后,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参与咨询论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咨询论证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管理严重失职,造战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资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论证结论等信息;
(四)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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