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精神,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根据中卫市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事项对应的责任主体,编制了《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发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2月7日。
对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或建议的,需加盖公章。
特此公告。
1. 传 真:0955-7012209
2. 电子邮箱:sthjfzk2019@163.com
3. 通讯地址:沙坡头区丽景街6号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
4. 联系电话:7630033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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