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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5-00143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标  题: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单位

执法证号

执法岗位

1

陆春波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47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2

王琳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28

综合执法

3

童建岐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21

综合执法

4

刘福贵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39

综合执法

5

张飞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40

综合执法

6

麦佳惠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38

综合执法

7

杨得智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33

综合执法

8

马逸为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20

综合执法

9

王建亮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42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10

童心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24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11

赛万华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31

综合执法

12

孙建忠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36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13

李建明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26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14

王希梅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41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15

牛立权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14

综合执法

16

宋一凡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44

综合执法

17

徐志秀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25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18

祁文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35

综合执法

19

陈慧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30

综合执法

20

庞伟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48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21

孙国徽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52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22

田小芳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53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23

常彬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65616054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三、行政执法职权

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他类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2.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

5.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宁建规发〔2024〕2号。

五、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自治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救济渠道

1.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955-7067674。

2.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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