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10月31日18:00,中卫市共接到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群众举报投诉案件20批次38件,19件已办结,19件正在办理中,现将0030、0032、003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0955-7068858(8:30—18:00),举报信箱:中卫市第6021号邮政信箱。
附件:中卫市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投诉件情况表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
中卫市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投诉件情况表
截止时间:2019年10月31日18:00
序号 | 受理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第0030号 | 沙坡头区宣河镇丹阳村新居民点,有一家磨面作坊(老板姓王)存在粉尘污染,另一家养猪场建设在居民区,造成异味扰民。 | 沙坡头区 | 大气 | 关于“沙坡头区宣和镇丹阳村新居民点,有一家磨面作坊(老板姓王)存在粉尘污染”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王祥志磨面作坊中的磨粉机为小型磨粉机,型号为6F-2240,服务于丹阳、草台、喜沟3个村周边部分群众小麦加工。丹阳、草台、喜沟3个村种植小麦大约300亩左右,大部分小麦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仅有少部分群众将小麦拉到王祥志磨面作坊中进行加工。2019年10月27日、28日沙坡头区组织干部先后2次到王祥志磨面作坊进行调查核实,该作坊正在为群众加工面粉,现场未发现存在粉尘污染的问题。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磨面作坊周边无组织粉尘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王祥志磨面作坊的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的最大浓度为0.475mg/m³,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二)关于“另有一家养猪场建设在居民区,造成异味扰民”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其中,反映“养猪场建设在居民区”情况不属实,王汉军养猪场建于自有果园内,未建在居民区。反映“造成异味扰民”情况属实。王汉军养猪场现存栏生猪230头,2019年7月,王汉军养猪场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池,养殖过程中的尿液和污水都进入粪污处理池,地面主要堆放的是猪粪。日常管理中存在粪便清理不及时的情况,导致有异味产生。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场界恶臭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王汉军养猪场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0,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新建扩建)标准限值要求。2019年10月28日,王汉军已将猪舍外堆存的猪粪全部清运至自家果园和农田中,进行堆肥。 | 部分属实 | 由沙坡头区负责,督促王汉军加强养猪场日常管理,及时清运粪污,做到日产日清,杜绝臭味扰民问题再次发生。 | 无 | 已办結 |
2 | 第0032号 | 中卫市恒康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受到停产整顿的处罚结果,但仍继续生产了将近1个月,为什么2019年10月23日才停产? | 沙坡头区 | 其他 |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2019年9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由原址新搬迁至东园工业园区后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2019年9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于10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环罚告字〔2019〕33号),于10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卫环发〔2019〕24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环罚字〔2019〕26号)。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燃气蒸汽发生器供气管、餐具洗涤生产线配电箱进行了查封。目前,该公司将收来待清洗的餐具暂存于厂区空地,集中运至中宁县永康餐具消毒中心和银川市康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清洗,然后统一配送至各使用点。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及相关文书的下达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 部分属实 |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消除群众疑虑。二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 无 | 已办结 |
3 | 第0033号 | 中宁县舟塔乡舟塔村11队奥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滑石粉厂),位于卫宁公路和高干渠交接处,存在噪音和粉尘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经群众投诉后被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责令企业停产整治,但群众反应该工厂夜间仍私自生产。 | 沙坡头区 | 噪音、大气 | (一)关于“该企业存在噪音和粉尘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其中反映噪音污染问题不属实,反映粉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此问题已在《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0006号转办件调查办理情况的报告》中进行了详细报告。 (二)关于“被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责令企业停产整治,但群众反应该工厂夜间仍私自生产”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2019年10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向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中宁环责停字〔2019〕28号),责令其停产整治。10月27日晚21:00至21:30左右该企业分装了储存罐内的滑石粉7吨(罐容量为40吨),由客户运走。 | 部分属实 | 2019年10月28日,市边督边改督察组现场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督办。针对企业在停产整治期间私自装运滑石粉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致函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宁县供电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切断了企业生产用电。同时,就企业生产原料露天堆放,造成粉尘污染问题,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宁环罚告字〔2019〕2号),处以罚款2万元。下一步,一是由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二是由中宁县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停产整改工作,于2020年1月30日前完成生产设备拆除,于2020年3月1日前,彻底清理厂区内堆放的石料及物料,恢复地貌。 | 无 | 正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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