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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12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2021-11-04 来源: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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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统一公开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函》(宁环督办函〔2020〕1号)和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2020〕32号)要求,现对第12项整改任务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12项任务:

关于“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管控不力。施工工地扬尘监管缺位。两县一区施工工地普遍存在6个100%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象。如中宁县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宁县棚户区改造二期(A区)项目一标段未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场地道路未硬化,无洒水、降尘措施。沙坡头区看守所(武警用房)工地车辆冲洗设施不能正常使用,4台混凝土搅拌机现场作业,大量钢管露天喷涂防锈漆。海原县宏兴源建筑工地场地未硬化无洒水降尘措施”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各县(区)要进一步压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扬尘整治责任,监督建设单位设立并足额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监理单位制定相应的监理细则,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二)中宁县要制定整改方案,监督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底前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完善中宁县棚户区改造二期(A区)项目一标段车辆冲洗设施,落实场地道路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对不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沙坡头区要制定整改方案,监督沙坡头区看守所(武警用房)工地立即恢复车辆冲洗设施正常使用,按要求建设完善搅拌机和喷漆污染治理设施。对不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海原县要监督海原县宏兴源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硬化场地并及时洒水降尘。对不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依法查处。

整改完成情况:

(一)两县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所有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设立并足额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制定扬尘治理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严格落实。要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或用石子覆盖,在工地出入口安装洗车装置,并安装喷淋设施或安排专人不定时洒水降尘。全市将工地扬尘治理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部分,坚持日常巡查、定期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手段坚决依法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大气污染问题,确保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中宁县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宁县棚户区改造二期(A区)项目一标段已按要求在工地出入口重新安装洗车装置,对现场裸土进行了覆盖,并安排专人洒水降尘。

(三)沙坡头区看守所(武警用房)工地重新更换了车辆冲洗设施,已可以正常使用。4台混凝土搅拌机现场作业和大量钢管露天喷涂防锈漆的问题现已整改完毕。

(四)针对海原县宏兴源建筑工地场地未硬化,无洒水、降尘措施的问题,海原县住建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研情况,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全力推进整改落实。2020年4月9日,经海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该项目已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通过整改验收。

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工作,我局将持续跟进并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治理监督,确保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验收情况:

该项任务中属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的整改事项已全面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整改工作进行了验收。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0日(不含双休日),共5个工作日。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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