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2020〕32号)要求,现对第5项整改任务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整改任务:
生态环保责任不清,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中卫市未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重新修订,市直部门与辖区、市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多部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格局还未形成,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扬尘防控、秸秆焚烧等重点任务推进中,工信、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作任务难以落实,工作成效大打折扣。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任务与责任,贯彻“管发展必须管生态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部门职责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完善工作协同机制,按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扬尘防控、秸秆禁烧等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协调部署工作,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整改完成情况:
(一)中卫市政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组织召开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等会议,2020年1月9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卫党办发〔2020〕3号),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结合新修订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商制度,及时召集工信、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研究协调部署“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扬尘防控、秸秆禁烧等重点工作,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将各县(区)、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效能目标考核方案中,考核结果作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验收情况说明:
经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验收,该整改任务已按照要求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完成了整改任务,同意通过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6日,共7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955—7012209
联系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6号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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