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至4月3日,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卫市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5月10日正式反馈了督察意见,同时移交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明确要求对督察组指出问题一查到底,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追责问责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对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实施问责。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56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党纪政务处分36人、诫勉8人、组织处理12人,其中县处级13人、乡科级35人、其他党员干部8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异味扰民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
经查,针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2018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及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均反馈指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一直存在异味扰民问题,且在规定的最后时限内(2023年12月底前)仍未得到有效解决。2024年3月,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此问题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区通报,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10月28日,该问题才整改销号完毕。
根据调查情况,对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的4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原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周新业(主持工作)、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强斌党内警告处分;拟给予时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正刚党内警告处分(正在按程序报批);对时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沈军予以诫勉。
二、沙坡头区镇罗镇铁合金企业环境问题整治不彻底,属地监管“宽松软”,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
经查,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产业基地9家铁合金企业中,7家企业仅建设布袋除尘设施及集气罩,无组织排放、扬尘污染问题突出,有6家铁合金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银河冶炼有限公司大量冶炼废渣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空地。沙坡头区镇罗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铁合金企业规范化治理工作过程中,监管不到位、治理措施不力、督促指导不到位,在开展工业固废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中排查不深不细,对银河冶炼公司厂区内堆放工业废渣的环境污染违法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2024年3月,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此问题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区通报,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调查情况,对沙坡头区镇罗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7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镇罗镇党委书记周瑾、时任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局长赵浩海、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宋扬党内警告处分;对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副局长李倩、何洋予以诫勉;责令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时任副区长龚涛、高怀雷作出书面检查。
三、中卫市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职责履行不到位,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问题清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力,举一反三整改和清理整治不彻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处置措施不科学,落实上级要求有差距的问题
经查,2024年3月,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城市周边、河道、林区、农村乡镇周边一些空地、闲置厂房等均存在随意倾倒、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情况,并将此问题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区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区)政府日常管理不到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督导落实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巩固专项清查整治成效、从根源上解决垃圾随意倾倒,同时中卫市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督促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排查不深不细、督导不力的情况。致使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现象多发频发,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调查情况,对两县一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6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沙坡头区副区长王文忠、中宁县副县长伏刚、海原县副县长刘文杰、市生态和环境局副局长孙万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徐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负责人赛万华政务警告处分。
四、沙坡头区镇罗镇兴泰工贸有限公司南边空地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问题
经查,2017年下半年以来,沙坡头区镇罗镇金鑫园二区土地使用权人刘某某陆续在宁夏兴泰工贸有限公司空地上堆放建筑垃圾(主要由水泥和沥青构成),于2018年11月形成堆积规模。2023年9月,按照《沙坡头区开展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乱堆乱放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要求,沙坡头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以属地检查方式对建筑垃圾和工业固废垃圾的产生、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全面开展自查。2023年10月,沙坡头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继续开展排查并上报整改情况,不能及时解决的逐级上报,分析研判后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但沙坡头区有关部门和镇罗镇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清查整治不彻底,镇罗镇政府在联系督促刘某某及时清理未果后,遂以该处建筑垃圾具有回收利用价值为由未按文件要求予以上报,也未组织清理。
根据调查情况,对镇罗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3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时任沙坡头区镇罗镇镇长王健、沙坡头区镇罗镇武装部部长王宁望、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周重南党内警告处分。
五、中宁县第四污水处理厂旁边沙场和中宁县红宝沟桥下存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的问题
经查,中宁县第四污水处理厂旁边沙场属于石空镇管辖区域,督察组检查时现场堆放大量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中宁县石空镇在开展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乱堆乱放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中,对镇区域范围不掌握,整治工作不到位,未发现涉事地点存在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中宁县红宝沟桥位于大战场镇,该桥下经常有群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中宁县大战场镇、村两级开展常态化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乱堆乱放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责任不到位,对红宝沟桥下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乱堆乱放问题专项清查整治不到位,督促指导不力,对第四污水处理厂旁边沙场、红宝沟桥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乱堆乱放问题未能及时督导排查发现。
根据调查情况,对大战场镇、石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6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石空镇副镇长田斌、大战场镇长山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焦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大战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卜通政务警告处分;建议中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延长原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站站长蔡丽阳中共党员预备期;对时任大战场镇副镇长李广东、县住建局副局长贺小蓉予以诫勉。
六、海原县西安镇套湾村深沟等多地存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的问题
经查,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海原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通知或方案,要求各乡镇负责对农村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初,海原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单位)在督查、巡查、检查中发现西安镇小河村套湾自然村清真寺附近多处存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先后多次采取口头或书面通报、发函等形式向西安镇政府及相关领导进行了反馈、通报,要求进行整改整治,但西安镇政府及小河村采取清运等方式对垃圾进行清理,未采取源头治理,致使随意倾倒垃圾问题反复发生。
根据调查情况,对海原县西安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7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西安镇镇长冯向辉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西安镇副镇长李春、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所长王彦发、海原县西安镇小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学强党内警告处分;对海原县西安镇副镇长马丽、海原县农业农村局农村能源站站长冯光毅予以诫勉;责令海原县西安镇小河村党支部委员马学荣作出书面检查。
七、徐滨砂场无证开采,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对多次督办拆除违建整改不力的问题
经查,2020年5月,沙坡头区常乐镇李营村村民徐滨在未取得用地手续和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占用永康镇杨滩村2个建筑用砂矿区域,并在该区域建设安装砂石生产、加工设备。徐滨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先后多次被市自然资源局、沙坡头自然资源局处罚。其中,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徐滨非法采砂案中,对案件证据资料取证不足,既未对徐滨非法采砂量作鉴定评估,又将一起行政处罚撤销,致使未向公安机关移送徐滨非法采砂案。其间,徐滨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3月10日,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徐滨非法占地一案作出裁定:准予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执行拆除徐滨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徐滨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市自然资源局未执行法院裁定,未对徐滨非法建筑未予拆除。
2024年3月20日,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发督办函,要求对徐滨非法建筑物予以拆除。沙坡头区永康镇党委、政府收到督办函后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024年4月2日,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针对徐滨砂场拆除工作整改主体责任不明、进度缓慢的问题再次下发督办函。在沙坡头区委现场督办下,永康镇政府于4月2日至6日将徐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永康镇党委、政府对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反馈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调查情况,对永康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7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永康镇党委书记段立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永康镇镇长孙守宏、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兼二大队大队长刘金秀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王东山政务警告处分;对沙坡头区副区长徐郑应免予党纪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生信、时任市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王铭武作出书面检查。
八、沙坡头区宣和镇兴海村部分土地农用残膜未清理和喜沟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填埋的问题
经查,2023年9月7日,沙坡头区宣和镇人民政府依据沙坡头区政府工作方案,向辖区各村印发《沙坡头区宣和镇2023年农用残膜回收实施方案》,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各村开展残膜捡拾工作。2023年,宁夏中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因流转宣和镇兴海村2967亩土地种植西瓜亏损严重,有意退出,未对流转土地上的残膜进行清理。沙坡头区宣和镇政府组织镇村干部开展残膜捡拾工作时,仅对兴海村西侧农田围栏、338国道沿线南侧残膜进行了清理,对中乾公司瓜地残膜问题未予解决。2024年1月至3月,沙坡头区宣和镇、喜沟村落实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情况跟踪督查不力,存在落实第三方环保服务考核不深不细不严,未对喜沟村部向西300米338国道南侧坡沟地长期堆建筑、生活积垃圾进行清理。
根据调查情况,对宣和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7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时任沙坡头区宣和镇镇长徐宏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沙坡头区宣和镇喜沟村村委会主任杨启云、沙坡头区宣和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陈庆龙党内警告处分;对沙坡头区宣和镇党委书记黄振全予以诫勉;责令宣和镇武装部部长蔡贺程、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党副局长陈红霞、沙坡头区宣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李亮亮作出书面检查。
九、中卫市工业园区在距整改点不足200米处存在倾倒约800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问题
经查,2024年3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中卫工业园区宁夏东昇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存在约800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点,800方垃圾系中国移动中卫分公司委托的施工企业以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至8月、2024年初陆续倾倒。园区管委会落实园区环境卫生清查整治工作不力,在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及日常巡查工作中均未发现该问题。2024年5月10日,此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根据调查情况,对工业园区管委会3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因王中华在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紫光公司存在异味扰民”整改工作中,存在督促企业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得到有效解决问题负有责任,并案后给予时任中卫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王中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局局长张春林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徐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沙坡头区东园镇黑山村村边空地存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的问题
经查,2021年以来,沙坡头区东园镇按照沙坡头区委、政府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制定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责任落实到辖区各村,由各村常态化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24年1月,黑山村村民蒋某在黑山村6队打粮场空地堆放水泥砖块用于砌护宅基地,后因蒋某生病住院致使废弃的部分水泥块一直未清理。黑山村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村域环境整治工作监管、巡查责任不力。
根据调查情况,对东园镇及黑山村委会4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东园镇黑山村党支部书记张希举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东园镇黑山村村委会委员刘贺政务记过处分;责令沙坡头区东园镇镇长徐超、东园镇副镇长谭一品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沙坡头区宣和镇东台学校路边空地存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的问题
经查,2021年以来,沙坡头区宣和镇按照沙坡头区委、政府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制定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责任落实到辖区各村,由各村常态化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丹阳村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巡查不全面、不仔细,对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将大量废弃帆布袋倾倒在宣和镇东台学校路边空地(丹阳村9队国有荒地)未及时发现、清理辖区内倾倒的固废垃圾,直至被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并通报。
根据调查情况,对丹阳村2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丹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龙兴家、丹阳村村委会委员安志刚党内警告处分。
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彰显了市委、政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通报案例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始终心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生态环保职责,着力推进中卫市生态环境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卫市委员会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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