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卫工业园区 推进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工管发〔2015〕88号园区各企业、有关安全中介机构:
现将《中卫工业园区推进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卫工业园区推进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实施意见》
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工业园区推进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中卫工业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完成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安全生产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通知》(卫政办发〔2014〕178号)及市安委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以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重要抓手,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中卫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强力推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逐步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托管内容
(一)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估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重点,对企业进行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提出安全管理对策和技术措施,与企业沟通确认并制定托管工作方案。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协助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目标;指导企业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组织机构中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协助建立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反馈等高效运行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重点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规程和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规程。
(五)协助企业进行事故处理
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协助企业进行事故调查。
(六)督促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各班组、车间、楼层简明扼要的应急疏散程序并明确负责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逃)生器材;指导企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定期演练。
(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督促企业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制度;协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指导和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引导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贯彻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内容;传达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政策和活动信息。
(八)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对重点场所、主要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专项检查;出具书面的检查记录,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和整改复查。
(九)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制度档案;安全组织机构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投入使用档案;安全生产会议档案;安全检查工作档案;隐患排查整治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三同时”管理档案;高危作业管理档案;设施设备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安全标准化档案;企业安全文化档案;劳动安全防护档案;应急预警救援档案;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其他安全工作档案。
四、监督管理
(一)规范开展活动。受托安全中介机构在园区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要向市安监局申请备案,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要主动接受园区管委会和市安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托管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报告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
(二)提高服务质量。受托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制定相应的托管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管理,提高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所托管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并指导和督促托管企业制定和实施具体安全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安监局报告。
(三)保证服务频次。受托机构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当至少2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1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1次,并且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合同约定现场服务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要定期小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企业书面报告1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
(四)承担过错责任。受托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不得泄露委托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受托机构在提供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严重问题或重大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所限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以及出具虚假报告,托管服务不到现场等行为,一经查实,由市安监局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有上述失误导致托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创新模式,是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是我市继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以来的又一重大举措,抓好此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托管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托管作为2015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抓好落实。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落实到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进度,强力推进,尽快把安全生产托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科学实施,全面推进。各托管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实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及时与受托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当面交流沟通,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全力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业务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三)规范管理,落实到位。实施托管后,托管企业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托管机构的整改意见抓好落实。一要制度落实到位。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明确划分岗位职责,全面细化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奖惩,真正做到依法治企、科学管理。二要安全监督到位。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加大工作组织和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现场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遏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三要检查整改到位。细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明确专人专责,强化安全分析,狠抓薄弱环节,对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建档,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级安全动态,对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狠抓问题整改。四要资金投入到位。各托管企业要从2015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资金中安排出用于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投入。
(四)强化监察,严格追究。各企业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要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落实隐患治理责任,该“补课”的“补课”,该整治的整治。管委会将会同市安监局对托管工作实施重点监察,严格执行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今年未实施托管工作以及托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企业进行高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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