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中卫工业园区2020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卫工管发〔2020〕25号各局室、园区各企业: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2020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园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安监局按照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2020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特制定宁夏中卫工业园区2020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市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围绕国家、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和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紧盯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达100%;对检查企业复查率达100%;一般事故查处率达100%,举报案件查处率达100%;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达100%。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依法处罚率达100%;法律适用正确率和执法程序正确率达100%。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得到有效控制。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九)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十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重点检查内容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权限赋权细化目录》,认真履行赋予的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和监管职责,对入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对不同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检查包括对企业组织管理的检查和作业场所的检查。
(一)组织管理方面
1.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履行落实,包括是否带队检查、主持召开会议、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亲自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情况: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化工企业CCSA安学网学习情况;
(二)作业场所方面
11.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1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13.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1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5.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16.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安全培训,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等作业环节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17.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救援器材维护保养情况;
18.压力容器的检测、保养、维护情况。
19.其它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日的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测算。
园区管委会现有行政执法人员2人,其中,列入执法计划2人,列入执法计划人员占实有执法人员的100%。
(二)工作日测算。
总工作日476天:2020年法定工作日238天×列入执法计划2人=476个工作日。其中:
1.其他执法工作日220天: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4天×2人=48个工作日。办理行政许可手续16天×2人=32个工作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15天×2人=30个工作日。安全生产举报查处5天×2人=10个工作日。参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10天×2人=20个工作日。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10天×2人=20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5天×2人=10个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5天×2人=10个工作日。完成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20天×2人=40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140天: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等30天×2人=60个工作日。参加党群活动日,按照每周安排半天计算,每次2人,总计安排52个工作日。病假、事假7天×2人=14个工作日。其他事项7天×2人=14个工作日。
3.监督检查工作日116个:总工作日476-其他执法工作日220-非执法工作日140=116个工作日。其中用于重点检查70个工作日,一般检查46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单位及检查频次
综合考虑园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半天测算,2020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116×2/2=116家(次),按照重点检查比例不少于60%的要求,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70×2/2=70家(次),一般检查单位46×2/2=46(次)家。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及检查频次。
重点检查单位共25家。涵盖了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21家、冶金、工贸企业4家。对重点检查企业检查不少于2次/年。(见附件1)
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及检查频次。
一般检查单位共32家。其中工贸企业2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7家,在建项目3家,集中绿化区1家。对一般检查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年。(见附件2)
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按照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联合检查。按照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联合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园区消防大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各自职责查处违规行为。
七、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进入企业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检查人员对涉及受检单位商业秘密信息应予以保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监管企业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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