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财发〔2019〕33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9〕21号)文件精神,市本级党委、政府机构共计45个,目前,新设、调整机构均已完成挂牌,人员也已基本划转到位。为确保我市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机构改革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调整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类处置
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分类明确相关划转工作程序。
(一)涉及部分资产划转程序。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形成资产划转方案,经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有主管部门的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
(二)涉及整体资产划转程序。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单位)或多个部门(单位)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单位)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或新组建部门(单位)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并按照《中卫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财发〔2016〕93号)的规定,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按要求将资产清查报告以及相关资产报表、资产账册目录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批。依据市财政局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划转,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三)跨区、市县资产划转。自治区单位下放的相关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自治区批准的有关方案执行;市级单位下放至沙坡头区的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由下放单位进行账面资产清查及账实核对后,编制资产账册目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核对审批。依据市财政局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划转,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三、切实加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
对于市机构改革涉及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4〕7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8〕35号)、《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卫政办发〔2016〕93号)等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办公用房。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1月20日 第4号)精神组织实施,涉及资产划转的程序,按照《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卫政办发〔2016〕93号)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公务用车。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原则上“车辆随职能走”。根据划出方和接收方职能、机构、人员划转情况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划转各方公务用车编制后,确定划转数量,确保划转各方工作用车需要。
四、主动作为,严格落实
做好市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责任重大,要整体谋划,主动作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全面进行资产清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要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以2018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清查、登记工作,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扎实推进资产划转。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倒排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资产划出方,接收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等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资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资产划转程序。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在清查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严肃资产处置纪律。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在资产划转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抽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
(五)划转资产注意事项。各涉改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卫政办发〔2016〕93号)、《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卫政办发〔2016〕93号)文件要求,自机构挂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产清查和资产划转方案上报工作。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深化市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卫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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