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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0-00052
文  号:
卫财发〔2020〕7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卫财发〔2020〕77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卫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财发〔2018〕143号)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按规定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纳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监管系统管理。市本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二、符合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须按照《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已完成工作任务的各临时机构以及已完工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账户清理,将财务、固定资产等资料进行整理移交政府确定的部门。同时,对清理撤消的账户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或已进入睡眠状态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预算单位进行办理撤户手续,并将销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备案。

五、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

六、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或抽查。在对预算单位、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等相关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中卫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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