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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财政多项举措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卫市财政局2020年第18期)

2020-03-04 来源:中卫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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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市财政立足职能职责,强化责任担当,紧紧围绕“抗疫情保运行、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落实落细各项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春耕生产和脱贫攻坚,全力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国库资金调度力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统筹兼顾各项重点支出,全市先期共筹措各类资金16.24亿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春耕生产和脱贫攻坚。一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7635万元,其中:市本级4685万元、中宁县2746万元、海原县204万元,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业企业融资补贴、企业技改等。二是商务发展促进资金1184万元,主要用于电子商务、新型消费业态补贴、现代物流发展。三是服务业发展引导和外经贸资金2050万元,促进服务业、对外贸易企业加快发展。四是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713万元,其中:市本级1051万元、中宁县286万元、海原县376万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五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7694万元,其中:市本级4104万元、沙坡头区971万元、中宁县2057万元、海原县562万元,主要用于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项目、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等。六是财政支农资金74747万元,其中:市本级1125万元、沙坡头区28080万元、中宁县19062万元、海原县26480万元,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森林生态及退耕还林补助、动物防疫、农机农资补贴等,为春耕生产奠定基础。七是扶贫专项资金64133万元,其中:市本级29万元、沙坡头区9571万元、中宁县11528万元、海原县43005万元,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三西”农业建设等。八是对疫情防控中实施的蔬菜配送、酒店征用等服务企业拨付资金3255万元,其中:市本级1212万元、沙坡头区623万元、中宁县910万元、海原县510万元,做到应拨尽拨、足额拨付。

二、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按照《中卫市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分工方案》要求,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助力企业及相关行业复工复产。一是积极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安排资金31699万元,其中:市本级6843万元、沙坡头区1559万元、中宁县12588万元、海原县10709万元,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为公益岗位人员、事业单位实习生、灵活就业人员、“三支一扶”等按时发放生活及社保补贴等。二是市本级及时补充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担保基金500万元、农村妇女创业担保基金1000万元,基金规模达到1.12亿元,全市预拨各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713万元,全力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三是配合工信、金融等部门,积极争取将我市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纳入中央信贷支持范围,给予贴息(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将我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入自治区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给予贴息(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督促众和顺担保公司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四是继续落实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缓解困难企业亏损境况。

三、加大税费减免力度。一是会同税务部门全面摸清税收减免底数,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将依法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缴纳税款。二是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将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三是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四是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工伤等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五是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月-3月租金全免。

四、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按照中小微企业依照企业申报项目指南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导向,认真研究落实中央及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号)和《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号)精神,抽调专人、成立专班,梳理研究政策,配合发改、工信、人社、商务、科技、农业农村、工业园区,申报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各类项目资金、担保贴息资金,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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