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中卫财政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一直以来,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将采购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一是严格遵照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在采购活动中及时查询相关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剔除在候选供应商范围之外。
二是政府采购在资格审查时,要求供应商或投标企业提供近三年有无行贿、受贿、犯罪情况的《承诺函》和“信用中国”查询记录,不能提供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做无效投标处理。
三是供应商或投标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是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时,主要是通过综合评分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不同的量分,优先扶持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
五是对具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不能聘用为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及时解聘)。
六是建议采购人优先选择无不良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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