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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15个规定动作(中卫市财政局2020年第181期)

2020-12-09 来源:中卫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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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经认真梳理归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履职尽责完成好15个规定动作。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组织开标并做好记录。

应当负责开标过程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做好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对处理。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针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应依据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5.遵守回避要求。

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7.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

应当随机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8.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评标过程的各项工作。

9.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

10.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1.加强评审现场管理。

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审查采购人授权函、统一保管评审专家等现场人员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明确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12.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3.在评审工作中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4.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提醒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15.公告中标结果。

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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