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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19-00341
文  号:
卫财发〔2019〕8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标  题:
关于开展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财发〔2019〕86号

市各预算单位,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实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精简、高效、归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市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财(库)发〔2019〕148号)文件要求,定于2019年4月至5月开展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账户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账户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的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截至2019年4月1日在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所有账户。

(二)账户检查的内容

1. 账户开设依据。预算单位设立的各类账户,开户依据及账户资料应齐全;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应具备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一般存款账户应有贷款协议等依据,以前年度开设的基建账户应有立项批复或相关材料;其他开户依据等。

2. 账户核算资金性质。预算单位设立的各类账户,资金性质应对应账户性质分别核算;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核算其他性质的资金;以前年度为基建项目核算需要开立的基建账户,只允许核算该项目资金,待项目完工结算后撤销账户,不得将基建账户改作他用;一般存款账户只允许核算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不得核算贷款以外其他性质的资金。

3. 开户银行选择方式。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卫财发〔2018〕143号)等规定,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央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和涉密等有特殊管理要求指定开户银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预算单位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预算单位自2018年5月31日后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4. 廉政承诺书及利益回避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文件规定,预算单位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严格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并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等。预算单位自2017年4月7日后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资金存放银行未出具廉政承诺书的,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在此次账户检查期内及时补充出具廉政承诺书作为开户材料其中项(详见附件2)。

二、账户检查的工作步骤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工作,采取预算单位自查报送和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预算单位自查阶段

预算单位要根据检查目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账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好账户自查工作。

2019年4月20日前,中卫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级(含所属下级单位)《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格式见附件1)及由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复印件(详见附件3)。

(二)财政部门实地检查阶段

2019年5月至6月,市财政局将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廉政承诺书及利益回避制度;预算单位组织开展账户自查工作是否得力;银行账户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未按规定设立的账户是否全部撤销。

(三)整改落实阶段

各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隐瞒、漏报的银行账户,一律视同违规账户依法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及时协商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账户检查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

一要归口统一管理。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多头开户。二要严控账户设置。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的法规、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账户审批管理和年检制度。三要保持账户稳定。银行账户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核准设立后,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要完善账户资料。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账户自查工作的预算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欺报瞒报的,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卫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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