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发挥政府采购在保主体、稳就业、促发展方面的政策引领作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204号)要求,决定在市本级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号)等。
二、自查自纠范围及内容
(一)自查自纠范围。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对2022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自查自纠,范围包括2022年报送采购计划并执行、2022年1月1日前报送采购计划但实际执行在2022年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采购计划但实际执行在2023年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自查自纠内容。本次自查自纠主要围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政策落实,具体内容包括十一个方面:
1.是否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规模、人员、资产、利润、成立年限等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是否新设或变相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是否仍有以前年度存续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3.认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8号)第六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第十四条规定,其中认定不适宜情形的第(三)项“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是否有充足的依据或证明;
4.除不适宜情形外,是否将分散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采购文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5.除不适宜情形外,是否将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是否不低于60%;
6.2022年6月30日前(以报送采购计划时间为准)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标段),是否执行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为8%—10%;
7.2022年7月1日起(以报送采购计划时间为准)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标段),是否执行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为10%—20%;
8.是否在2022年1月31日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是否同时公开相关说明材料;是否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3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9.2022年7月1日起,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否预留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0.2022年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中,实际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是否达到采购合同总规模的40%以上,实际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是否达到采购合同总规模的24%以上;
11.2022年9月1日起,是否对政府采购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供应商及初次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三、相关工作要求
请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举措,并于2023年6月21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和附表报送至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法制科)。
联系人:刘铸丹 联系电话:0955-7067882
中卫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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