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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4-00035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5月13日
标  题:
中卫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中卫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0910001000

财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行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干日 。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 令第94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 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自治区、设 区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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