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9/2023-000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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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3 |
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
各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加快推动我市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规范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14号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65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第四批)的通知》(宁财(资环)指标〔2022〕39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17号)等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批复下达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中卫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拨付
第三条 根据《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方案》,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对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将地方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示范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及时予以分配下达。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收到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下发文件,将资金划转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子项目建设进度及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资金申请,将资金下达县(区)自然资源局,由县(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支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工程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支持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确定的沙坡头区、中宁县及海原县实施的沙坡头区涩井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中宁县2022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清水河海原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及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二期等13个子项目。
第六条 示范工程项目资金按以下原则使用:
(一)精心设计,规范使用。要按照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总体目标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子项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支持中卫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提质增效。要加强示范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制定绩效总目标及各子项目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相挂钩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强化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开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联合绩效评价,强化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安排和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使用示范工程项目资金,资金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示范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的项目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至2024年项目实施完毕。
第十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市自然资源局要对县(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每半年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报送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底报送全年项目实施总结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密切关注项目实施动态,进一步加大对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指导,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保障示范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专项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拨付使用效率。示范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所使用资金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