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9/2023-000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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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清洁取暖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4号)《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指的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二)符合《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实施方案》项目,主要包括:
热电联产供热项目,煤改电项目,太阳能供热项目,老旧热力管网改造和既有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燃煤、燃气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运行监管与能力建设项目,特殊群体补助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考核激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直接补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征地拆迁及其他与冬季清洁取暖无关的日常性开支。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中卫市清洁取暖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拨付中央专项资金,牵头制定清洁取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申报、资金监管等工作。督促各县(区)足额配套县级配套资金,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制定相关方案与管理办法,核查各县(区)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指导、督导、检查;负责全市清洁取暖工作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汇报项目进度情况;负责组织各县(区)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等,做好各类项目的统筹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关政策文件和措施、减排总体目标指标分解、落实和效果统计,指导各县(区)做好项目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沟通协调,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全市清洁取暖项目立项等审批及与绩效评价相关的发改部门职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清洁取暖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清洁取暖项目的入库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信息汇总与上报等工作;每年年初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拨付资金;并设专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系,定期上报项目进度与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根据审核后的各县(区)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至县(区)财政局,年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再予以调整、结算。
第十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运行监管与能力建设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
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住建、生态环境、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及上报工作。
第四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必须规范完成前期手续办理,批复一经下达,应按照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实行重大报告制度。因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执行,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第五章 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预算执行规范高效。市清洁取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第三方开展“财政+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联合绩效评价,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跟踪,强化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项目实施结束后终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