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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2-00024
文  号: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247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247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 要求,按照与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的原则,现就降低我区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单人单检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28元,多人混检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8元。

二、各级疾控机构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为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级疾控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6日起执行,2021年11月19日印发的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9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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