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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1-00265
文  号:
卫财函〔2021〕8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09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卫财函〔2021〕83号

李进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海原境内古村落实施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共提出具体建议1条,由海原县财政部门负责协办的1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40号)精神,“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当地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当地政府的财政事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市本级财政与海原县财政分灶吃饭,各自承担本地区财政支出责任。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对海原境内古村落实施保护”提案,我局积极与海原县财政局进行了对接。海原县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不断加强文物资源管理,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海政办法〔2020〕8号)。根据方案精神,海原县财政部门2021年预算安排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文物保护。

因目前市财政财力薄弱,今后随着市财政财力状况的好转,将逐步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支持海原县文物保护工作。

真诚地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再提宝贵意见。谢谢!



中卫市财政局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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