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宁财(农)指标〔2020〕65号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债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开发〔2020〕14号),现将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20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政策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17〕637号)执行,重点解决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向产业发展倾斜。
二、按照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8〕51号)要求,做好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
三、各市、县(区)要合理安排,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滞留或结转结余,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时效性。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各市、县(区)要树立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意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五、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宁财(农)发〔2017〕735号),加大对资产收益扶贫的支持力度,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列“21305扶贫”科目,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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