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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1-00192
文  号:
宁财(农)指标〔2021〕278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23日
标  题: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宁财(农)指标〔2021〕27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120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衔接资金分配,根据“四个不摘”总体要求,按照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分配,适当向脱贫县倾斜支持,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二、本次下达的衔接资金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下达的衔接资金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各市、县(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不得低于到县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四、各市、县(区)要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及支出进度,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衔接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五、本次下达的资金名称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科目,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表

      2.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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