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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1-00269
文  号:
宁财(农)指标〔2021〕477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标  题: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

宁财(农)指标〔2021〕477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农〔2021〕95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以下简称衔接资金)9819万元。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本次下达的衔接资金聚焦支持我区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分配给每个县(区)的资金规模不少于中央明确的规模。

二、本次下达的衔接资金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要压实主体责任,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做好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弱项有关工作,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农村供水保障不够稳定、季节性缺水、防止规模性返贫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好资金的补短板作用。对于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供水等设施,各市、县(区)要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抓好后续管护,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四、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避免资金闲置。要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督促加快工作节奏,抢抓施工季节,尽快发挥出财政资金效益。要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及支出进度,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衔接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五、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科目,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表

      2.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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