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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3-00062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5月22日
标  题: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农垦集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0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3〕18号)要求,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63673万元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63673万元,全部为直达资金,其中: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47560万元,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933万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15180万元。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要按照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及时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自2023年起拨付至地方国库,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要按照2023年度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补贴标准等内容加快兑付补贴资金,确保于6月30日前补贴到农户手中。自治区根据中央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对《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512号)下达指标进行了调整,请认真核对并做好兑付工作。

三、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项目管理,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确保资金发挥效益。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的各项规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县(区)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对照附件2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和目标任务,细化本地区项目绩效目标表。自治区农垦集团要抓紧录入项目库,细化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绩效目标表将作为今后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渔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随下批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下达。

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此项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科目详见附件1。


附件:1.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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