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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9/2024-00036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标  题:
中卫市本级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中卫市本级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补贴资金名称
(一级)
补贴资金名称
(二级)
补贴政策依据          
(文件)文号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备注
1各级各类学生资助中职国家奖学金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2.《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中职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各级各类学生资助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属于六盘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4各级各类学生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
2.《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21〕211号)
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对城乡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5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宁民规发〔2023〕17号)临时救助对象。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

6就业补助资金铁杆庄稼保政府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扶贫办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凡符合规定的,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35元/人*年。
7就业补助资金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凡符合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补贴。
8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的50%予以补贴。2022年度养老保险补贴金额4720元,医疗保险补贴金额2360元。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待遇享受年限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

9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创业补贴1.《自治区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
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5.《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打好“就业收入扩增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 号)
(一)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农村返乡入乡人员;
(三)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
(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
(五)就业困难人员;
(六)农村低收入人口;
(七)移民搬迁群众。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且其创办的创业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资金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资金(两次申领的创业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就业困难人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且其所创办的创业实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三)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1年以上的给予补贴12000元,两次累计申领不超过12000元(自2022年6月5日起执行)。

10就业补助资金技能培训补贴
(直补个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4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29号)六类人员和划分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2000元、高级(三级)4000元,技师(二级)5000元,高级技师(一级)6000元。每人累计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11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助学项目《宁夏扶残助学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4〕23号)具有宁夏户籍,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和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1.对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
2.对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为3000元,中专学历每人资助2000元;
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12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残联发〔2020〕46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补助标准:每年每户4000元,其中:自治区残联补助2000元,项目县区配套2000元。
13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宁残联发〔2019〕7号)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就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补贴条件为: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登记创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含盲人按摩)和持续从事灵活就业的,且每年从事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残疾人。1.自主创业补贴:按照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5000元、第三年3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创业补贴。
2.灵活就业补贴:按照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

14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宁人社发〔2011〕151号)缴纳了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视力残疾一、二级的盲人按摩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凡是其他单位已经给予补贴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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