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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3-07-06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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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财政局印发了《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20〕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7号)和我市实际,制定《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一、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共分为总则,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一)总则

1.制定《办法》的依据。

2.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资产自用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坚持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责任追究、资产共享共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三)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四)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举办的,必须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脱钩后的经济实体交由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五)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收益。

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上缴、使用情况的日常和专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七)附则

1.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共分为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程序、处置方式和需提交的材料、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附则七个方面。

(一)总则

1.制定《办法》的依据。

2.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二)处置权限和要求

1.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程序

1.单位申报;2.主管部门审核审批;3.财政部门审核审批;4.资产评估;5.公开处置;6.收入上缴;7.备案及调账。

(四)处置方式和需提交的材料

1.无偿划转。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3.转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4.置换。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市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5.报废。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中卫市有关规定。

6.损失核销。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五)处置收入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六)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1.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5.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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