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物价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卫价发〔2018〕5号市立万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沙坡头区各旅游区、医疗服务机构、物业公司、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各社会停车场: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现将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1、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含私营停车场)、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卫价发〔2016〕11号规定标准执行。
2、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卫价发〔2014〕20号规定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但不得突破。
3、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外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对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
4、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车辆免费停放范围
1、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2、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3、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
4、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加强收费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停车收费电子缴费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将本停车场名称、收费等级、车位数量、收费项目、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免费停放时间、价格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无故不提供规定收费票据者,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五、各停车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对停车场的服务收费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公示牌格式详见附件2。
公示牌规格:面板高 1200㎜×宽1000㎜,材料为2mm厚双面铝塑板;框架高2400㎜×宽1200㎜;颜色统一为蓝底白字。
附件:1.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物价局 中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局
中卫市交通局 中卫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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