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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2/2019-00063
文  号:
卫发改发〔2019〕8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4月12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卫发改发〔2019〕85号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我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1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天然气增值税率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情况现将我市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我区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0.01/立方米后,我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档气价下调0.01/立方米。第一档气价由1.91/立方米调整到1.90/立方米,第二档气价由2.26/立方米调整到2.25/立方米,第三档气价由2.78/立方米调整到2.77/立方米。居民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不变,仍执行宁价商发201575号文件规定。

非居民用气价格在现行1.95/立方米基础上下调至1.94/立方米

二、城市低保户用气价格不做调整

城市低保户用气价格仍执行1.73/立方米。城市低保户壁挂炉用户每户每月28立方米以内(含28立方米,包括生活用气和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生活用气价格执行1.73/立方米,28立方米以上(不含28立方米)用气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

三、优惠政策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机构等生活用气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

四、相关要求

1天然气公司在收费大厅公示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时,要保证天然气的供应,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2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政策规定,切实将增值税率改革的红利让利于天然气用户。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415日起执行。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4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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