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发改发〔2023〕206号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要求,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维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就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
二、收费标准
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不高于0.4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计算收取,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优惠幅度由企业自主制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及充电设施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二)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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