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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2/2023-00549
文  号:
卫发改发〔2023〕26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标  题: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发改发〔2023〕266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镇燃气企业:

    为加强全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569号)有关要求,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经成本调查、征求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

二、收费标准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每户2300元(不区分楼层,包含金属波纹管、泄露报警器、自闭阀或紧急切断装置“三件套”),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优惠措施

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烈属、二级以上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人群,凭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可享受燃气工程安装费优惠,优惠幅度不低于20%

四、相关要求

(一)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主动接受用户咨询和社会监督。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不得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

(二)各级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等行为。

(三)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卫市原物价局《关于沙坡头区居民生活用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价发〔201715号)作废。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2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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