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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2/2024-00227
文  号:
卫发改发〔2024〕182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标  题: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执行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执行相关事项的通知

卫发改发〔2024〕182号

市辖区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2018年1月3日,自治区原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对机动车泊位设置、服务费定价及免收停放费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2018年1月19日,市原物价局、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卫价发〔2018〕5号),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对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提出明确要求。文件印发以来,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对相关政策执行良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随着收费政策不断变化,《通知》中部分要求已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确保收费政策落实,经研究,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执行要求作出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免费停放范围

(一)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二)在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仪车、市政设施抢修维修车辆等;

(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范围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的停车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设施;

(二)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收费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停车收费电子缴费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卫市原物价局、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卫价发〔2018〕5号)废止。如遇国家、自治区、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中卫市公安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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