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试点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评定分离”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1年。
《实施意见》包括实施范围和标准、基本原则、评标要求、定标要求、保障措施、施行期限6个方面内容。明确优先选取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推行“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自主确定中标人。地级市本级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施工项目招标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00万元及以上,县(区、市)级为1000万元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推行“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将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缩减评标专家过大权力,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促进招投标市场良性发展,同时通过对招投标全过程分析评估,不断优化评标定标规则,为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积累经验。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评定分离”改革部署,会同住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探索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并对试点效果加强分析评估,不断优化评标定标规则,为自治区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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