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逐年呈指数增长。据统计,我市现有电动汽车2299辆,其中,小型客车2025辆,占比88.08%;大型车辆274辆,占比11.92%。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成为了新型城市必备的基础设施。随着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经营单位不断增多,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缺乏行业价格约束,易导致收费乱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依照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情况动态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印发了《关于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了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为不高于0.4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计算收取,下浮幅度不限),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及充电设施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