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02/2023-0022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5-19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5-19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辖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

为全面推进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等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辖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下,含12立方米)2.2/立方米;

二级水价(月用水量1318立方米以内,含1318立方米)3.3/立方米;

三级水价(月用水量18立方米以上)6.6/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调价采取一次定价,分两步实施到位。

1.第一步调价: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

一级水价(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下,含12立方米)1.9/立方米;

二级水价(月用水量1318立方米以内,含1318立方米)2.8/立方米;

三级水价(月用水量18立方米以上)5.6/立方米。

2.第二步调价: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

一级水价(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下,含12立方米)2.2/立方米;

二级水价(月用水量1318立方米以内,含1318立方米)3.3/立方米;

三级水价(月用水量18立方米以上)6.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

取消工业用水分类,将工业用水并入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2.6/立方米,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价格按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水费:工业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的50%累进加价;其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量≤20%部分,加价50%计收;超定额用水量21%-40%部分,加价100%计收;超定额用水量>40%部分,加价150%计收。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定额内水价15/立方米,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按加价50%计收。

二、其它规定及要求

1.此次价格调整对象为市辖区城镇供水基本水价,价格标准不包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超定额累进加价仅针对基本水价。

2.城乡低保对象生活用水按照一级阶梯水价1.3/立方米、二级阶梯水价1.6/立方米、三级阶梯水价6.6/立方米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城市集中供热、医疗机构供水价格按照定额内2.2/立方米、超定额部分3.3/立方米执行。

3.供水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漏损率,切实降低供水成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让群众用上安全水、放心水。

4.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各类水价、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5.本通知自202361日起执行。原中卫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沙坡头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卫价发〔201311号)和原中卫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卫工业园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卫价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4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