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02/2023-0031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8-11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1
中卫市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全市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与保育教育质量,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在成本监审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一)市本级及沙坡头区公办幼儿园

自治区示范园430元/生·月;一类城镇幼儿园300元/生·月,一类农村幼儿园230元/生·月;二类园180元/生·月;三类园160元/生·月。

(二)中宁县、海原县公办幼儿园

中宁县、海原县参照市本级及沙坡头区收费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评估认定的等级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各类经济困难学前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

2.各幼儿园要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注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群体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3.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教育局        

中卫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