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原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卫发改发〔2018〕229号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海发改发〔2018〕324号)收悉。经我委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海原县脱贫攻坚步伐,促进当地群众增收,调整能源结构,同意你县组织实施“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二、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下达我区“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355号)精神,同意你县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04个,总规模31.2兆瓦。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2.028亿元,资金由你县自筹解决,具体在项目可行研究阶段落实。
请据此批复办理前期相关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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