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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2/2018-25681
文  号:
卫发改发〔2018〕22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17日
标  题:
关于海原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关于海原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卫发改发〔2018〕229号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海发改发〔2018〕324号)收悉。经我委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海原县脱贫攻坚步伐,促进当地群众增收,调整能源结构,同意你县组织实施“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二、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下达我区“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355号)精神,同意你县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04个,总规模31.2兆瓦。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2.028亿元,资金由你县自筹解决,具体在项目可行研究阶段落实。

请据此批复办理前期相关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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