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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2/2018-25714
文  号:
卫发改核准〔2018〕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9月21日
标  题: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 核准的批复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 核准的批复

卫发改核准〔2018〕3号

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的核准申请》(美利云新能源发〔2018〕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单位: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代表:吴东旭

二、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沙坡头区,具体建设地点由你公司商市国土、规划等部门确定。

三、主要建设内容:新建35千伏线路全长5.95km,其中:架空线路长5.24km,电缆线路长0.71km,新建塔基26座。

四、项目总投资815万元,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

五、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35KV送出线路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卫国土资函〔2018〕187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复函》、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2018〕219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你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若在有效期限内不能开工建设,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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