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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2/2019-00011
文  号:
卫发改发〔2019〕2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2月14日
标  题:
关于海原县海兴区至S311线(南城)公路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海原县海兴区至S311线(南城)公路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卫发改发〔2019〕20号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海兴区至S311线(南城)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海发改发〔201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海原县海兴区至S311线(南城)公路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000-54-01-004020)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海原县县域旅游产业发展,打造扶贫开发示范县,同意你县组织实施海兴区至S311线(南城)公路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海兴区,具体用地及规划布局由你县确定。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海兴区至S311线(南城)公路全长6.75千米,路基宽8.5米,路面宽7米,按三级公路标准设计建设,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结构。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4548万元,资金来源于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剩余部分你县自筹。

五、项目实施单位: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六、工程招标。整个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本核准意见执行。

七、项目管理。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请你局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按照项目“四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争取尽早建成发挥效益。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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