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源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卫发改核准〔2024〕27号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原县龙源关于核准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海原龙源〔2024〕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电力送出需要,优化中卫市网架结构,同意建设龙源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409-640522-04-01-881847),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共建设3个110kV输变电工程,其中,龙源甘城110kV输变电工程规划主变容量为1*200MVA主变压器,8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升压站35kV侧,新建1回110kV架空线路,长度约40千米;龙源李旺110kV输变电工程规划主变容量为1*150MVA主变压器,5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升压站35kV侧,新建1回110kV架空线路,长度约43千米;龙源关桥110kV输变电工程规划主变容量为1*200MVA主变压器,8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升压站35kV侧,新建1回110kV架空线路,长度约43千米。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甘城乡、七营镇、郑旗乡、李旺镇、关桥乡、史店乡、贾塘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26040.84万元,资金来源于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提供的相关文件是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44号);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400048号);《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的意见》(宁电经研〔2024〕70号);线路已征求海原县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人民武装部、郑旗乡、甘城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同意。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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