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各科室、中心。
第三条 办公室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1.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2.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3.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条 各科室、中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各科室应当对提供的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机关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报送本机关单位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签发。
经保密审查决定公开的信息,具体承办人员应当确保审查准确无误;专门审查人员对公开的信息也应当及时查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各科室、中心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时,应先报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再由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明确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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