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公安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06/2018-18005
文  号:
卫公发〔2018〕7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公安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安局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安局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卫公发〔2018〕70号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各部门:

  现将《中卫市公安局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公安局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充分调动公民检举揭发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卫实际,参照《宁夏公安厅公民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涉恐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

  (一)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针对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在境内的落脚点、关系人及其物品、资金、行踪类的线索;

  (三)组织宣扬极端思想及制作、储存、传播、散布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五)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六)个人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三条 全市各地区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直接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接到公民举报的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后,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及时转至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反恐工作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的,要在迅速核实的同时,及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不属本地管辖的,要及时通过管理地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并上报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第六条 举报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最低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最低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3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最低奖励1000元人民币、最高奖励5000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辖区派出所或派出所民警(个人)能够主动发现、查处涉恐案件线索的,每起奖励500元。

  第七条 评定、奖励工作由市反恐办负责,奖励经费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由立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兑现奖励。

  第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第五条两项以上情况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线索情况的,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立案的公安机关决定。奖励金额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的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但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的,可不接受公民的咨询。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立案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举报的线索,经查证不属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对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共犯检举,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犯罪嫌疑人新交代,以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线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民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等情况。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同案犯检举的;

  (三)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中卫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