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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6/2023-00079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法制支队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标  题:
中卫市公安局贯彻落实《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中卫市公安局贯彻落实《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根据《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 2023 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法治中卫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确定的各项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以解决当前公安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短板弱项为重点,全面推进法治公安建设提档升级,为全面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到 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中卫、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一)深入推进公安政务服务。进一步深化公安政务服务“365×24”,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任何方式变相设置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清简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办事过程系统化、流程化、便利化。逐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电子印章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牵头单位:治安管理局

责任单位:交通警察局、技术侦察局、刑事侦查局,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减证便民” 行动,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核查监管,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适时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牵头单位:治安管理局

责任单位:交通警察局、技术侦察局、刑事侦查局,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三)全面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编制并对外公 布本级公安机关的权责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方式等,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建立健全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刑事侦查局、治安管理局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交通警察局、技术侦察局、刑事侦查局,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8项措施》,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落实《中卫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警企合作,全方位提质升级服务保障企业工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治安管理局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进一步推行“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减少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相关机制。

牵头单位:治安管理局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交通警察局、技术侦察局、刑事侦查局,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六)持续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公安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自助办理等制度。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深化“全程网办”、 拓展“异地代收代办”、优化“多地联办”,配合构建完善“四级联动”的热线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公安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强化服务差评整改。对涉及本级公安机关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牵头单位:治安管理局

责任单位:交通警察局、技术侦察局、刑事侦查局,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三、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一)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 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中卫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中卫市公安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定(修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第一季度前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牵头单位:指挥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 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明确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牵头单位:指挥部、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 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三)推进决策规范化建设。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牵头单位:指挥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四、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

(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三统一”和有效期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制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基本要求,健全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适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上位法的动态变化或者上级政府要求,及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一)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被诉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 100%。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本地公安机关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避免问责不力,也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

牵头单位:指挥部、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规定,强化和规范信用约束,防止滥用信用惩戒。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关注。配合建立线上信用修复专栏和线下信用修复专窗,引导企业自主纠正失信行为。落实政务失信记录制度。

牵头单位:治安管理局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三)深化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杜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

牵头单位:指挥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贯彻落实《中卫市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工作方案》,不断创新柔性执法方式,积极推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清单、免责清单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及时总结梳理并积极推广行政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交通警察局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中卫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宁夏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定》《中卫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不断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将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加强法制审核力量。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四)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安厅拟新修订的《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民警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深化派出所改革,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进一步配强行政执法力量,把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公安行政执法岗位。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原则上不少于2次。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出现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与法律规定冲突的任务指标或者完成时限等情形。

牵头单位:交通警察局、治安管理局、技术侦察局、刑事侦查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六)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效运行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深化多调联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构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矛盾纠纷治理模式。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牵头单位:治安管理局、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七、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对举措。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比例原则。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

牵头单位:指挥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制度,对本级公安机关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牵头单位:指挥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八、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把能不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政治部、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强化民警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党委会会前学习内容。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全年应当举办 2 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至少组织开展 1 次领导干部、民警旁听庭审活动。在公安机关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入警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牵头单位:指挥部、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九、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全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每年3 月 1 日前,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 3 月底前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高标准制定工作措施,做好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全面提升法治公安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警务监督部、指挥部

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实。


中卫市公安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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