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公安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6/2025-0007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2025-03-13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5-03-13
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民政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卫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中卫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民政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在防腐期、公告期届满后无亲属、组织(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具体情形如下: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

第四条 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医学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区)卫健部门报备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开展尸源查找工作。

第五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非正常死亡或卫健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并开展尸源查找工作。

第六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则由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并由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医疗卫生机构未进行救治或高度腐败遗体,则由公安机关查明死因后开具《死亡证明》(详见附件1)。

第七条 《死亡医学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如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办理殡殓手续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医学证明》中注明。

第八条 殡仪馆凭《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通知收运遗体。

第九条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殡仪馆,并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30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防腐期届满前书面通知殡仪馆延期保留,并明确延长期限。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及时发布尸源协查等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告及防腐期届满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对遗体按照规范处理。

姓名、身份清楚且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告及防腐期届满后,经公安机关同意,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认领方通过身体特征比对等方式核对遗体身份,对遗体身份有异议的,应进行DNA比对。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二条 除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需及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经公安机关同意,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亲属、组织(单位)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败征象的;

(三)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证明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或拒绝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遗体经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核查认定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接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后对遗体进行埋葬,遗体必须包裹,装在棺木内打坑掩埋,并刻碑做好标识,向当地公安、民政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单独划分足够的无人认领遗体埋葬区,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殡仪馆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经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协同处理,其运尸费、停尸费、遗体埋葬费等费用,由各县(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门统一标准,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筹措资金据实核拨。

第十六条 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按年度或季度结算核拨至民政部门,由殡仪馆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人认领遗体统计表及本年度埋葬无人认领遗体明细表前往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所需费用由所在民政部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会同民政、外事、港澳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 涉流浪乞讨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民政、财政、卫健和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二)故意刁难、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若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死亡证明

      2.尸体处理通知书

附件:

中卫市公安局发布